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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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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

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

一定的。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

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拍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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