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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