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破产和解的手续:先向人民申请和解;然后由进行裁定,如果裁定和解的,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草案;再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最后由人民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如果未通过和解协议或者未获认可的,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