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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施工中,职工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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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施工中,职工受伤谁负责

南通六建公司是某厂房工程的承包人,施工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李某;随后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油漆工王某,施工时王某招用张成兵进入工地涂漆。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事后查明,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审理认为南通六建公司是用工单位,但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李某又违规转包给王某,王某雇用张成兵,导致张出现工伤,最初的用工单位南通六建公司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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