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最高人民、国家计委关于各级
人民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988.10.29 • 【文 号】国办发[1988]69号 • 【施行日期】1988.10.29
•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转发最高人民、国家计委关于 各级人民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 (1988年10月29日 国办发[198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同意最高人民、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审判法庭是人民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不属于楼堂馆所。各级人民审判法庭的建设,既是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各地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
尽快把当地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对于基层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建设,也应纳入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 附件:
最高人民、国家计委关于 各级人民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
(1988年8月30日)
:
自批转最高人民《关于全国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国发〔1983〕180号)以来,地方各级人民审判法庭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使人民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各类案件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就全国来看,审判法庭建设进展仍很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有48%的没有审判法庭,使规定的公开审判等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实施,办案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
响,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威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的任务愈加繁重,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大幅度增加,贯彻法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因而审判法庭的建设就更加迫切。最近,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出,审判法庭不是楼堂馆所,各地应妥善安排,分期分批切实给予解决,给工作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以保障审判工作依法进行。为尽快解决审判法庭建设问题,我们
意见:
一、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加快审判法庭的建设速度。沿海经济开放区,对
外开放的大、中城市,更要抓紧。
二、审判法庭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各地审判法庭建设的资金和建筑材料,应由同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审判法庭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人民法庭的
建设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计划,分期解决。
三、根据“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由高级人民具体确定每个
审判法庭的建设规模,商有关地方计委和财政部门具体落实。
四、各级人民要搞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各地计委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按照规划一批一批地解决问题。各地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即要从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又要顾全大局,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