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
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8〕54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二)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成交方式分类收取。
1.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
标准计算收取。
采用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成交额 500(含)万元以下部分 500-2000(含)万元部分 2000-5000(含)万元部分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收费费率 0.63% 0.54% 0.45% 0.27% 0.09% 1.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元(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备 注 其中,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每
宗2000元收取。
2.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
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渝价函〔2006〕281号) 执行。
(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500(含)万元以下部分 500—1000(含)万元部分 1000—3000(含)万元部分 3000—6000(含) 万元部分 6000—10000(含) 万元部分 收费费率 1.35‰ 1.26‰ 1.17‰ 0.99‰ 0.81‰ 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元。 备 注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63‰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总额 1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收费费率 0.54% 0.27% 0.09% 0.018% 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备 注 (五)采购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采购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100(含)万元以下部分 100—500(含)万元部分 500—1000(含)万元部分 1000—5000(含) 万元部分 5000—10000(含) 万元部分 10000以上部分 收费费率 1.0‰ 0.95‰ 0.9‰ 0.85‰ 0.8‰ 0.7‰ 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500元。 备 注 二、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的清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利用平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整合、运营情况,适时核定正式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五、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收取的上述交易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结算后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