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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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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停和恢复管理规定

1、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范围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遇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签发“停工通知单”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通知单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定停工范围,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签发停工通知单:

2.1施工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2当在工程施工或安装过程中发现威胁安全和质量的问题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处理;

2.3项目中出现了需要暂停施工或安装的紧急情况;

2.4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安装,或拒绝监理单位的管理;

2.5施工承包商使用项目中未经检验或测试的建筑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6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未经授权继续施工或安装。

3、若在停工通知单发出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装,监

理单位发现后,应再次签发停工通知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

4、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它会影响项目里程碑的进度或关键路径的持续时间,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由于非施工承包商原因且非2.2~2.6条原因时,监理单位应在发出停工通知单之前,与施工承包商协商工期和成本相关事宜。

6、因施工单位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原因暂停工程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7、 施工承包商停工,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承包商可报送复工申请表、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承包商继续施工,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8、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表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与相关方合作,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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