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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上市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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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上市服务合同书

篇一:新三板总服务协议【】公司 与

【 】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

改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总服务协议 【】年【】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作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公司发展需要,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下称“本次挂牌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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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将聘请乙方作为其本次挂牌转让的唯一财务顾问机构、推荐挂牌转让主办券商;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3、甲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乙方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包括甲方发起人会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及公司的会计报表和账目等相关

原始文件;

4、甲方应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唯一的财务顾问机构、推荐主办券商,为甲方提供改制、挂牌推荐、报价转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2、乙方在改制阶段应当完成如下工作:

(1)乙方对甲方在此次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需之财务、业务、管理制度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

(2)乙方遵照国家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挂牌转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甲方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

(3)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对甲方的业务发展、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提出改善建议; b.

组织并协调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机构; c.

协助甲方审阅、完善改制及其变更注册的相关文件; d.

协助甲方办理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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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指导甲方筹备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3、乙方在推荐和挂牌转让阶段应完成如下工作:

(1)协助甲方制定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工作计划,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协助甲方设计本次挂牌转让方案;

(2)对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挂牌转让前,乙方应完成初次辅导;

(3)办理推荐甲方挂牌事宜,包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推荐文件,确定及调整股份转让方式等;

(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 报告和推荐报告,组织甲方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挂牌转让的备案文件,接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和中国核准文件;

(5)指导和督促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6)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4、乙方在持续督导阶段应完成如下工作:

(1)与甲方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导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2)乙方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3)乙方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履行督导职责。在任免专职督导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及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三条 费用和支付

1、乙方为甲方本次挂牌转让提供的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包括改制财务顾问费、推荐挂牌转让费、持续督导费等。

2、就前述费用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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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制财务顾问费:总额为人民币【】元(¥【】)(下同)。 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财务顾问费人民币【】元(¥【】)予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暨人民币【】元(¥【】)待甲方改制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予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名称: 账号:

(2)推荐挂牌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甲方推荐挂牌项目通过乙方内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剩余款项暨人民币【】元(¥【】)在甲方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3)持续督导费:按每年【】万元收取(¥【】万元/年)。甲方应在新的持续督导年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的持续督导费用支付予乙方。挂牌当年的持续督导费用为:[实际挂牌时间(月)/12]

【】万元,自挂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支付予乙方。

(4)奖励费用:如果【存在约定奖励之情形】,乙方应在【时点】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奖励。

(5)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保密责任

乙方和甲方对于在本协议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协议对方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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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议终止

1、如果由于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次挂牌转让未能获得 篇二:新三板挂牌上市辅导顾问协议 新三板挂牌上市辅导顾问协议 甲方: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 新三板上市辅导顾问协议 甲方: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在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事宜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双方在平等互惠、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1.1 甲方在新三板挂牌业务咨询辅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甲方愿意向乙方 提供相关咨询辅导服务并向乙方推荐有相关资质及经验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挂牌服务机构。

受甲方推荐的挂牌服务机构,并向甲方支付服务报酬。 2 服务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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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内容的咨询辅导服务,协调证券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针对乙方股改、重组、财务方面、律师

方面、资产评估方面等持续指导梳理一年,达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标准。 篇三:新三板辅导上市服务合同模板 菏泽市惠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 合同主题:新三板上市辅导服务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菏泽市惠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宏麟 合同分类:非投资类 合同编号:惠泽合同【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址: 新三板上市辅导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乙方:菏泽市惠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麟

经营场所:菏泽市经开区丹阳办事处4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正常经营的具有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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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公司法人主体,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甲方决定授权并委托乙方作为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专业辅导机构,在乙方的辅导下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首发上市。

第二条、乙方作为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机构和新三板上市辅导专家, 是菏泽市指定的企业改制上市辅导机构,具有为甲方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能力,并同意为甲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和新三板上市辅导服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充分沟通、自愿达成一致,签订以下 合同。

第二章 辅导服务内容

第四条、股份制改造。按照新三板上市规范对甲方进行股份制改造,帮助甲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辅导上市。对甲方进行全方位辅导并帮助甲方在新三板首发上市。 第六条、甲方以总授权模式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任务委托给乙方执行,乙方以总承包模式开展对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工作。上市过程中参与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和主办券商由乙方推荐并经甲方认可。乙方作为总牵头人在甲方委托下完成全部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在甲方创始股东意见一致、配合积极,且甲方不存在重大瑕疵和制度性缺陷的前提下,股改和上市辅导过程约在9--11个月完成,时间表如下:

1、预调研。甲乙双方经初步接触,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授权和委托,对甲方进行预调研,撰写项目推荐报告,报乙方项目审查部门审查立项;

2、项目立项。预调研完成后,乙方项目工作人员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项目立项,立项成功即可与甲方签订辅导协议和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书;

3、工作组进场。项目立项成功,乙方立即成立项目专家组,正式进场开展改制调查和规范化辅导工作;

4、规范辅导。乙方对甲方进行深入全面的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后拟订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方案并与甲方完全磋商以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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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制改造。甲乙双方按照一致确定的股改上市方案完成股份制改制,设立新的股份公司。

6、完成内部审核。乙方牵头主办券商研制上市推荐材料,并督促协助主办券商完成内部审核。

7、上报推荐材料。主办券商通过推荐材料内部审核,上报新三板发审会审核。

8、补充审查材料。乙方按照发行审查部门的要求补充推荐材料,协调上市主管机构完成上市审查并出具批准意见书。

第、股权登记。原则上发审结束即开始办理股权登记,时间为1个月。 第九条、首发上板。原则上安排在股权登记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视排队情况确定)。

第四章 辅导服务费确定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收取辅导服务费

万元整(大写 元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券商服务费,不含资产评估费、差旅费、住宿费和通讯费(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乙方在股改前为甲方引入战略投资人,使甲方获得融资,则应按照甲方实际获得的资金总额一次性收取3—5的融资顾问费。

第十二条、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

1、辅导服务费在甲方上市成功后一次性支付。 2、资产评估费在评估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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