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弓质量组纷产生前原因与对策口喻铁城近年来,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的增多,严重地影响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笔者近年接受代理农户因种子质量纠纷涉讼和非诉调解案件数起,感受颇深。现就办案中悟到的种子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对策作点浮浅的探讨,以期在种子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引起注意,并恳望各界朋友不吝赐教。种子质量纠纷是指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因种子本身存在的产品瑕疵,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而给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害结果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一)这种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之间;(二)这种纠纷产生于种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含运输仓储者)的违法过错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或无证生产、经营、运输等;(三)这种纠纷的产生造成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严重后果;(四)生产、销售者的违法过错行为与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五)此类纠纷解决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所生产、销售的种子.16.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受害的使用者只需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结果是因购买销售者、生产者所销售的种子即可。种子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种子管理中的有法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是种子生产、销售、管理的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说起来想要,做起来不要,出了问题晚了”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种子在生产、调运、检验、销售过程中管理漏洞甚多,形成了“专营个体一齐上,四面八方采种忙”的混乱局面。二是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种子法律意识淡薄,五“无”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即无《种子生产》、《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调运证》、《种子检疫证》现象十分严重,加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组织农户的购种上措施不力,不选择正规合法的购种渠道,农户是“种子没有早准备,季节到了抓沙堵水,不管产地和质量,出了问题才后悔。”有的农户购种后连个依据(购种)都没有,发生了质量问题后与销售者红脸争吵,销售者反目赖帐,为查清事实、解决纠纷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受害者在发生质量问题后不是积极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受其“气死不告状”、“赢了官司输了钱”、“谈讼色变”心理因素影响,只得“打掉牙齿往肚里吞”,加之把种子质量纠纷的法律责任往往理解为一种连锁责任,即使用者找销售者,销售者推经营者,经营者推生产者,这样推来踢去怕形成“马拉松”式的官司。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杂交稻质量纠纷诉案:本市某公司从江西某市蔬菜种子开发公司购进的“汕优”、“”杂交稻1200余斤以解我市1994年春季杂交稻种燃眉之急,种子出了“抽穗不齐,严重减产”的间题后才知是某市蔬菜种子开发公司从湖南某县种子公司和本省某县某制种基地购进的种基地购进传手证据下,。,该县种子公司又是从本县某制“量纠纷而发生的集团诉讼的组织和领导质量纠纷案件属特殊侵权案件和侵权结果地人民管辖,,。种子这样到农户使用受害者已是“”,五由侵权行为地”了。由于笔者在代理此案中做到。深挖选择好管辖。,穷追不舍在枣阳市人民主持调解,对原告实体权利的早日实现至关重要纷发生后质量纠的畏惧,终于使受害农户得到了赔偿,要克服“赢了官司输了钱,。”四是发生质量问题后担心怕增加讼累担心理,大胆走向法庭按照“用法律讨回公道同时,积极心对外地当事人鞭长莫及是跨地区调运师非诉调解去、,使销售假冒伪劣种。引导受害者推举好诉讼代表人作为受子的不法分子更加为所欲为发生纠纷后由于种子一般都被告在外地,害者《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可直接大可,律请求销售者赔偿不必为也可以要求生产赔偿”审理执行都要到被告所在地连锁责任推来踢去担忧,。(当然委托外地送达或执行也是有法律四是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后受害者要做到依据的,但实践中效果并非十分尽人意),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受害者要想得到实体权利的真正实现得付出较大的努力。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健全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种子管理执法力度的日益增强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定会得到有效控制和依法尽快解决。笔者认为:加强对种子生产、销售市场的依法管理迫在眉睫,针对种子质量纠纷产生的原因.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一是加强对种子销售市场的依法管理,增强种子管理的执法力度。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要做到有法必依;对生产、销售伪劣假冒种子的犯罪分子必须狠狠打击公开处理大案、要案,新闻媒介要对这些案件公开报道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他们无藏身之地,不能只以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了事。二是加强对种子的调运、检验、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依法管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要用经济合同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种子生产、销售部门要做好质量监督跟踪服务坚决取缔“五无证”现象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种子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工作。工商。质量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形成种子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三是建议各级农村干部要加强对因种子质四个及时:即及时保存和整理有关证据(购种、运单、合同等);及时到种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报案;及时请种子管理部「〕和权威专家对受害者结果现场和种子质量问题和原因依法进行鉴定、拍照,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录相,诉讼实践中,这类法定证据对胜诉至关重要;及时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对维护受害农户的合法权益责无旁贷。他们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调取证据,非诉调解得心应手地代理诉讼。当然法律实践中的非诉讼调解即不通过“打官司”的形式解决此类纠纷也是十分有益的。笔者曾于1993年接受本市某镇一种子服务部负责人的委托,到山东省一种子公司进行“山东五号”大白菜种子质量的索赔,由于证据确实和对方顾问律师山东莱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邱祥华主任律师的鼎力相助仅六天时间,就获得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真正非诉调解不成诉诸也是积极可取因为,在我们当今的法制社会里,许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够解决的问题还是应当由诉讼程序解决。律师可以帮助受害者起诉到人民,一些较为成功的种子质量纠纷的审理和执行,律师确乎是功不可没。(作者单位:枣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