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报告制度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对危房检查、管理、修缮和报告等负总责,实行管理岗位制。
二、学校的建筑物,包括所有房屋、围墙、堡坎、道路和与这些建筑物相配套(避雷、消防管道)的设施,都属于学校资源共享的一部分,由后勤(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修和定期安全检查。
三、学校所有建筑物的改造,更改建筑物的结构必需申报,不经审核和论证,随意改变建筑物的结构,造成建筑物损坏,影响使用寿命的,必须恢复原样,并要补偿经济损失;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任人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四、每学期必须对所管辖的建筑物进行两次以上大的检查,每年雨季前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且检查结果必须归档待查。
五、建立危房隐患上报登记制。若出现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第一发现人(使用者)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确认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区教委报告,并提出处置的建议。
六、对存在隐患的危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维修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20__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