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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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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正文标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一、适用范围 制的项目 二、事项审查 前审后批 类型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 2、《、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三、审批依据 4、《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5、《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6、《关于印发河北省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 投资处、社会处、农经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和能源局四、承办机构 电力处、煤炭处、节装处、新能源处承办 。 五、数量 无数量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准入标准; 六、申请条件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禁止性要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求 核准。 1、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直部门的转报文件。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市、县或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含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土地划拨方式八、申请材料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目录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方式: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九、申请接收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及咨询方式 2、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8(传),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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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cn或.cn 电子邮箱: 1、申报: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生成统一项目代码(已取得项目代码的,无需重复登记),同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在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补全意见,并通知项目单位。 3、审查: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十、办理基本业务处室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流程 管理部门逾期没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在上述基础上,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或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4、决定:对于同意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项目的受理、补正情况,或需经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等特别程序的,以及核准结果均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予以反馈。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评估论证等。 十二、审批结对于同意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果及结果送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达 业务处室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十三、办结时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委托评估和进限 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业务处室应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行政相对利和义务 十六、年检要求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十八、办公地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 不需年检 0(监察室),(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址、时间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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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正文标题 一、适用范围 二、事项审查类型 内容表述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前审后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审批依据 2.《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 四、承办机构 五、数量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无数量 需提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请示,并编制六、申请条件 节能报告。 七、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请示原件1份。 2、节能报告1份。 1、申请方式: 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九、申请接收2、咨询方式: 及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8(传), 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cn 电子邮箱: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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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1、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2、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全的,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十、办理基本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流程 3、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4、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5、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评审论证。 十二、审批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节能要求法律法规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果及结果送节能审查意见。 达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委托评估十三、办结时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限 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要求: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节能审查十五、行政相对利和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义务 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十六、年检要不需年检 求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0(监察室),(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十八、办公地中心 址、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 03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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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正文标题 一、适用范围 二、事项审查类型 内容表述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经核准的煤炭企业新增产能煤矿建设项目。 前审后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3日予以修改));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 三、审批依据 四、承办机构 五、数量 能源局煤炭处 无数量 1、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文件; 六、申请条件 2、具备相应资质(专业)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同第六条要求 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方式: 1) 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2)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九、申请接收及3)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至本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2、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8(传), 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cn 电子邮箱: 1、收到申报材料后,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在接收申报材料后3个工十、办理基本流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补全意见。 程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委托咨询论证单位进行并提交咨询论证报告。 3.征询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部门的意见。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等。 咨询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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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 内容表述要求 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出具审批文件,并网上通知项目单位。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咨询论证及征询十三、办结时限 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第三条“严把设计质量关”规定: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未指定审查十五、行政相对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第五条规定:实利和义务 行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中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十六、年检要求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不需年检 0(监察室),(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 十八、办公地址、时间 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 04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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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正文标题 一、适用范围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供电营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省、市、县(电力企业) 供电营业许可证 先审后办(三年旧证换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三、审批依据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令第196号); 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 四、承办机构 五、数量 电力办公室 无数量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六、申请条件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七、禁止性要求 同第六条要求。 申报材料与标准(一式三份) (一)申请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许可证者,应报送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证明;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文件;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 八、申请材料目录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申请省级营业区,还应提供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达成的协议。 申请市级或县级营业区,还应提供地方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达成的协议。 (二)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变更应提供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4、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止日期。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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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供电营业许可证 1、申请方式: 1) 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2)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九、申请接收及咨3)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至本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询方式 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 2、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8(传), 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cn 电子邮箱: 1、申报: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受理:设区市级的设立、变更由设区市级电网经营企业报经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3、审查:县级(含扩权县)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报经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4、决定:(1)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2)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一、办理方式 由各市书面审查,上报我办。 十二、审批结果及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结果送达 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并将批复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三、办结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26条 十五、行政相对人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令第196号);第9条 权利和义务 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第三章 十六、年检要求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不需年检。每3年旧证更换新证。 0(监察室),(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十八、办公地址、务中心 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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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以分别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批准暂停项目建设:(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实施依据 设的;(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三)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融资的;(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流程 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警告、行政强制、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联系电话: 06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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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化工建设项目未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实施依据 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流程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 联系电话: 07 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处罚事项 明示或者暗示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 实施对象 企业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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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实施依据 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流程 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 联系电话: 08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内容表述要求 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企业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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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实施依据 处罚流程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 联系电话: 09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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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依据 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流程 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 联系电话: 10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处罚事项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 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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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实施依据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处罚流程 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 联系电话: 11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处罚事项 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备案的处罚 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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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原实施依据 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冶金矿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流程 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经济运行调节局 联系电话: 12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处罚事项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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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实施依据 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处罚流程 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电力办公室 联系电话: 13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单位、个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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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实施依据 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三)擅自向外转供电。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电力办公室 联系电话: 14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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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实施依据 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能源局装备处 联系电话: 15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石油销售企业拒绝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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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实施依据 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能源局装备处 联系电话: 16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未按核定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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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实施依据 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17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处罚事项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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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实施依据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警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18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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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实施依据 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19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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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实施依据 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0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企业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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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实施依据 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1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处罚事项 行包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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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实施依据 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2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测,电网经营单位不允许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并网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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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测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实施依据 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的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电网经营单位不允许并网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予以并网。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3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拒绝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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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实施依据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节能监察工作,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4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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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实施依据 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5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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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依据 可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二)违反规定向利用废弃物的企业收取费用的;(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未按规定掺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流程 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责令改正、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26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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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实施依据 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流程 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27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处罚事项 家档案作虚假记载、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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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一)组实施依据 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流程 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警告、取消资格、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28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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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实施依据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流程 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29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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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九)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 非因不可抗实施依据 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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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流程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30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内容表述要求 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对象 个人 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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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实施依据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投标人之间公平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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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流程 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罚款、警告、没收财物、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31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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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实施依据 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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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流程 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32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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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条目 处罚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招标公布发布媒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公布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实施依据 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处罚流程 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33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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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一)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条本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稽察特派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第27号)三(二十四)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调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并协调、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工作;承办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不收费 承办机构: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联系电话: 实施依据 监督流程 收费依据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34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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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5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实施依据 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查监督流程 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投资处、社会处、农经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协调处、承办机构服务业处、高技术产业处和能源局电力处、煤炭处、节装处、新能及联系电源处 话 联系电话: 35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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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9号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确定,报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不收费 实施依据 监督流程 收费依据 承办机构及承办机构:财政金融处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36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监督事项 限额以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年检 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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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号)第十七条备案管理部门。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55号)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基金企业、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并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基金企业资产可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管理。、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并对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工商(市场监管)(以下统称工商)、商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实施依据 监督流程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承办机构:财政金融处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37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监督事项 内容表述要求 限额以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备案、年检 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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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55号)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基金企业、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施依据 是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并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基金企业资产可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管理。、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并对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工商(市场监管)(以下统称工商)、商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不收费 承办机构:财政金融处 联系电话: 38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监督事项 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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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实施依据 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 39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监督事项 化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企业 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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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依据 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省能源局煤炭处、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承办机构及质量监督站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0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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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依据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省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受省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41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企业、个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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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实施依据 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不收费 承办机构:法规处 联系电话: 42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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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实施依据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节能检查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 43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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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实施依据 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电力办公室 联系电话: 44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内容表述要求 监督事项 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实施主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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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一)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投资制衡机实施依据 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监督流程 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投资处、社会处、农经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协调处、服务业处、高技术产业处和能源局电力处、煤炭处、节装处、新能源处。 联系电话: 45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指南

指南条目 监督事项 实施对象 实施主体 内容表述要求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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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其投资建设活动。《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收集信息;3.现场检查;4.发现异常调查取证;5.现场处置意见;6.检查报告;7. 进入处理程序(限期整改);8.总结评估;9.结案、归档。 不收费 承办机构:投资处、社会处、农经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协调处、服务业处、高技术产业处和能源局电力处、煤炭处、节装处、新能源处。 联系电话: 监督流程 收费依据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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