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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岸安全装置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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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岸安全装置技术文档

ICS XXXXXX

X XX

2013-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 ***-****

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

VOCs Ship-to Dock Safety Units

(送审稿)

2016-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3)

4规格及型号编制方法 (5)

4.1 装置规格 (5)

4.2 编制方法 (5)

5技术要求 (5)

5.1 工作和环境条件 (5)

5.2 一般要求 (6)

5.3 材料 (6)

5.4 船舱油气超压/真空保护 (6)

5.5 切断阀 (8)

5.6 火灾、爆炸、爆震和轰爆保护 (8)

5.8 气液分离器 (9)

5.9 对货舱溢流的保护 (9)

5.10 电气装置 (9)

5.11 自动控制系统 (10)

5.12 防腐要求 (11)

5.13 工作环境温度为-40——-10℃的装置补充要求 (11)

5.14 其它要求 (12)

6试验方法 (13)

6.1 试验条件 (13)

6.2 外观、材料、部件、连接形式检验 (13)

6.3 气液分离器液位试验 (13)

6.4 强度试验 (13)

6.5 压力/真空试验 (13)

6.6 密封性试验 (13)

6.7 装置总压降试验 (14)

6.8 产品自动控制系统模拟试验 (14)

6.9 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试验 (14)

6.10 现场安装检查 (15)

7检验规则 (16)

7.1 型式检验 (16)

7.2 出厂检验 (16)

8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17)

8.1 标志 (17)

8.2 包装 (17)

8.3 运输 (17)

8.4 储存 (17)

附录 A (18)

附录 B (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1、2、4、5.1、5.2、5.3、5.4、5.5、5.6、5.7中的惰化系统内容、5.8、5.9、5.10、5.11、5.12、5.13、6、7、为强制性内容,5.7中增浓系统和稀释系统内容及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欧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红、高洁、邱春霞、王轩雅、高山、张凌、王选智、魏洁、王为周、李国斌、佟梓嘉、孙志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以下简称安全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规格及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2本标准适用于

a)码头油气回收设施设于码头前沿的船岸界面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维护、管理、试验和验收。

b)接收原油、成品油等油品油气回收设施的船岸界面安全设施,苯、二甲苯等液体化工品挥发气体的回收设施可参照使用。

c)安装在船上的油气回收设施,但应考虑设施使用的环境条件。

d)适用于MSC/Circ.585通函《关于气体排放控制系统标准》、美国海岸警卫队《油气控制安全规范-33cfr 154》关于船岸界面安全技术原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压力容器

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T17742-2008 中国地震烈度表

GB 18434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16994 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JT 556-2004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JT/T 733-2008 港口机械钢结构表面防腐涂层技术条件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GB/T 19699 船舶与海上技术液货舱压力/真空阀

GB 50759 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

ISO 10497-2010 阀门试验--阀门耐火试验要求

IEC 600529 外壳防护型式的分级

IEC60529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JT/T 18 交通标准制订、修订程序和要求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 556-2004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JT/T 733-2008 港口机械钢结构表面防腐涂层技术条件

JT/T 845-201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MSC/Circ.585通函-关于气体排放控制系统标准

美国海岸警卫队油气控制安全规范-33cfr 154

CCS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稀释diluted

引入非易燃和非活性的气体降低油气混合物中的碳氢化合物浓度使其低于可燃极限防止发生燃烧或爆炸。

3.2

增浓enriched

增加可燃气体在其与油气混合物中的浓度。

3.3

惰化inerting

向管路系统中引入惰性气体来降低油气混合物中的氧气的体积含量低于8%的过程。

3.4

进气端input vapour connection

装置的进气方向与输气臂(或输气软管)连接接头法兰。

3.5

出气端export vapour connection

装置的出气方向与码头油气输送管道连接接头法兰。

3.6

油气oil vapour

原油、成品油(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的挥发气体,以及与空气和惰性气体的混合物。

3.7

阻火器flame arrester

一种符合规定性能标准的阻止火焰通过的装置。

3.8

防火网flame arrester

利用金属丝网阻止自由火焰通过并符合规定性能标准的装置。

3.9

轰爆detonation

以超音速蔓延的爆炸,其特点是冲击波。

3.10

压力/真空阀pressure/vacuum valve

用来保持封闭容器中压力值和真空度在设定范围内的装置。

3.11

船岸界面安全装置(DSU)

指为了保护液货船油气回收作业中船舶和船上设备安全,以及保护岸上油气处理单元作业安全而设置在码头前沿的专用设备装置。本标准中船岸界面安全装置是指设立于码头前沿,前端(进气端)连接输气臂或软管,末端(出气端)连接输气管网的安全装置,由截止阀、止回阀(非强制)、压力传感器、电磁阀(辅助释放)气液分离器、含氧量传感器、VOC测定仪(非强制)、温度传感器(非强制)、防轰爆型阻火器、惰化系统等组成的专用设备装置。

3.12

油气焚烧消除单元oil vapour incineration and destruction unit

指通过某种方式如焚烧,将回收后货物油气销毁的油气处理单元。

3.13

油气回收单元oil vapour recovery unit

通过非销毁方式,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或上述方法的复合法等化工工艺方式,对货物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单元。

3.14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wharf oil vapour recovery system

由输气臂或软管船岸接收单元、船岸界面安全装置单元、码头管网油气输送系统单元、油气回收单元以及油气回收再利用或油气焚烧消除单元组成的船舶货物油气码头回收和处理系统。

3.15

控制系统control system

具备安全、监测和报警等功能的自控系统。安全装置控制系统是码头油气回收设施总控制系统的子系统,向总控制系统提供各类监测参数,服从总系统指令。

3.16

吹扫purger

工艺管道系统安装后或工艺管道在使用前后,根据工作介质使用条件及管道内表面的赃污程度,用惰性气体或蒸汽进行的吹洗。

3.17

切断阀cut off valve

为了保护液货船油气回收作业中船舶和岸上油气处理单元作业安全而设置在本装置中用于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有效关闭的阀门。

3.18

止回阀 check valve

依靠介质本身流动而自动开、闭阀瓣,用来防止介质倒流的阀门。

4规格及型号编制方法

4.1 装置规格

船岸界面安全装置规格见表1。

表1 船岸界面安全装置规格

船岸界面安全装置的选型规模与码头吨级匹配,分为8个规模,即100型、150型、200型、250型、300型、350型、400型和500型,同时表示各规模的进气端和出气端法兰公称通径规格。

4.2 编制方法

船岸界面安全装置规格型号按以下方法进行编制:

DSU XXX—X-X-X

DSU –产品代号

(第二位)Xxx- 规格

(第三位)X- 适用环境代码

---- N常规型

L工作温度低于-10°C

(第四位)X- 油气品种代码

---- P 成品油

C 原油

CH 化学品

F 成品油和化学品混用

(第五位)X –类别代码

---- I表示为带带惰化功能的装置

ED表示带增浓和稀释功能的装置

示例: 规格100,适用于非北方地区环境,进气端和出气端法兰公称通径为100mm,介质为成品油油气,带有惰化功能的船岸界面安全装置表示为DSU-100-N-P-I。

5技术要求

5.1 工作和环境条件

5.1.1适应码头前沿盐雾气象条件。

5.1.2工作环境温度为-10~+50°C,。

5.1.3防爆区域应满足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1.4地震烈度按GB/T17742-2008《中国地震烈度表》选取。

5.1.5安全装置内油气设计流速为15m/s,最大20m/s。

5.2 一般要求

5.2.1应在需要进行液货船油气回收的泊位码头前沿配置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

5.2.2为便于运输和现场安装,安全装置设计一般应为撬装装置。

5.2.3安全装置的进气端法兰与输气臂(或输气软管)法兰连接。安全装置出气端法兰与码头油气输送管道连接。安全装置其中一套氧含量分析仪距离安全装置的进气端不超过6米,轰爆型阻火器出气端距离安全装置的进气端不超过18米。

5.2.4安全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最大限度地消除对液货船造成的潜在溢流、超压或负压、静电、雷电等风险,杜绝火源,对于有特殊设计要求的装置应评估风险源并在设计和安装中提出新的保护措施。

5.2.5油气管路的焊接应符合中国船级社(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5.2.6应考虑火灾或其他设备产生的外部热源对安全装置产生的影响。在回收含有硫的惰化货物油气时,应考虑在油气收集管道中硫化亚铁沉淀物自燃产生热量带来的着火危险,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予以控制。如前后进行惰气吹扫,符合(GB 18434)《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要求。

5.2.7当进气端接收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货物挥发气体时,应采取惰化吹扫措施,并保证达到安全阈值。

5.2.8安全装置的进气端识别标志要求

5.2.8.1安全装置的进气端与接船软管连接时应做防止错误连接设计

5.2.8.2进气端进气端连接法兰后1m的管子或附件外表上需有涂色标志。涂色为:红色/黄色/红色,红色宽度为100mm,中间黄色宽度为800 mm。在黄色区域标有黑体“油气(VAPOUR)”字样。字体高度不小于50mm,红色色卡号为RAL 3001(标志色),黄色色卡号为 RAL 1003 (标志色)。

5.2.8.3进气端连接法兰,应在其螺孔节圆上12点钟的位置处设有一只固定销子,该销子直径为12.7 mm,长度不小于25.4 mm。

5.2.9安全装置邻近进气端法兰部位,应采用绝缘法兰。

5.2.10采用耐高温密封圈,在火灾情况下所有密封性能应不失效。

5.2.11控制系统应按故障安全原则进行设计。

5.2.12当仪表检测接收端监测显示接收的船舶货油油气含氧量超过控制值8%,应关闭切断阀。

5.2.13码头油气回收作业船舶需设置货舱溢流报警及保护系统。

5.3 材料

5.3.1 安全装置的管道、配件及设备应适合其预定用途,材料一般为钢制或等效材料。

5.3.2 安全装置的系统设计压力应不低于2.0MPa,与输气臂设计压力保持一致。

5.4 船舱油气超压/真空保护

5.4.1 压力控制

(1)对于液货船装船作业,安全装置油气回收系统应能够维持液货船船舱压力在真空释放阀最低设定压力(即接近大气压力设定值)和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7KPa-14KPa)之间。

(2)在货物装载速率小于或等于最大装载速率的范围内,安全装置能够控制液货船货舱压力在上述范围内。

(3)在具体实施上,对于非惰化液货船,油气回收系统应能够维持液货船船舱压力在真空释放阀

最低设定压力的80%(即最接近大气压力设定值)和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的80%之间;对于惰化液货船,应能维持在1.38KPa和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的80%之间。

(4)由于从船舶油气收集系统和输气臂(或软管)存在压力降,故在安全装置上测得的压力应给与修正。

5.4.2 压力传感器

安全装置靠近进气端应设置一组压力传感装置,且该装置应满足:

a)液货船货舱压力超出5.4.1条给定压力范围(或较低的预定设定压力要求,也或较高的预定设定的真空压力要求)之前动作,并触发报警。

b)应发出超压声光报警信号。

c)向总控制系统提供信号,用于总控系统有序控制关闭输气风机或切断阀。

d)当位于装置油气进气端的压力超过14KPa(或较低的预定设定的压力要求),压力释放阀打开释放压力时,压力传感装置应提供连续的压力信号;压力继续提高状况下,压力传感器应提供报警信号。

e)控制位于装置油气接收处真空压力值不超过-7KPa,当真空压力超过-3.5KPa(或较低的预定设定的真空压力要求)时,压力传感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

f)本条款要求的压力传感器应设置在安全装置进气端和压力/真空释放阀之间的位置上。

5.4.3 压力保护设计

a)应设置压力/真空释放阀,用以控制油气回收作业惰化连通船舶管路系统的压力不超过14 KPa,负压不超过-7 KPa。

1)压力/真空释放阀设置在惰化、增浓和稀释气体引入接口与安全装置阻火器之间;

2)压力/真空释放阀设定的压力释放值为14 KPa的80%;

3)压力释放阀的设计应保证不低于30m/s,压力/真空释放阀应设置防火网。

b)在超压状况下,安全装置压力监测系统发布报警和指令信号,用于总控系统有序

关闭输气风机和远程操控关闭货物油气切断阀。也可由总控系统发出指令人工干预关闭风机和切断阀。

c)当位于装置油气进气端的压力超过14KPa,压力释放阀打开释放压力,压力传感装置应提供连续的压力信号;压力继续提高状况下,压力传感器应发出报警和传出信息,并立即触发紧急切断系统以及远程操控关闭货物油气切断阀。

d)控制位于装置油气接受处真空压力值不超过-7KPa,当的真空压力超过 3.5KPa(或较低的预定设定的真空压力要求)时,压力传感装置应发出关闭货物油气切断阀指令。传感装置应于触发本标准5.11条所要求的报警装置。

e)为保障船舶舱内压力在正常范围内,凡因仪表显示船舶、油气输送管网或者船岸界面安全安全装置压力异常时,可设计紧急排放程序,关闭切断阀,开启电动卸载阀。

f)安全装置应安装一个的压力/真空释放阀,其应:

1)压力/真空释放阀设定的压力释放值为14 Kpa,真空压力释放值为-7KPa,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定;

2)压力/真空释放阀的排放速度不低于30m/s。

3)在真空阀出口处应设置防火网,其隔爆能力应与处理油气介质特性相符;

4)应在设置防火网的状态下,根据中国船级社接受标准进行卸载能力试验,应符合IMO MSC/Circ. 1009及 MSC/ Circ. 677 要求。

g)安全装置应在进气端设置手动切断阀。在多泊位合并一套油气回收系统的安全装置建议选择

止回阀。

h)应设计监测油气输送管道中压力数据的指示装置。

5.4.4 排放管设置

安全装置的压力传感器和切断阀之间垂直设置排放管,安装压力/真空释放阀和电动卸载阀,压力释放排气口顶端安装90度弯头,顶端排气出口中心线距周围10米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不少于3.5米。

5.5 切断阀

5.5.1 在每一套船岸界面安全装置中应设置切断阀,该阀应满足:

a)切断阀安装于压力/真空释放阀接口与阻轰爆型阻火器之间的主管道上;

b)该切断阀能够自动控制,远程遥控,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c)具有就地及远程可视阀工作位置状态的指示;

d)该切断阀应为耐火型,满足ISO10497标准要求;

e)在收到关闭或开启指示信号后,控制阀能够30s内实现动作;

f)如果失去控制信号,则可实现自动关闭,同时触发报警;

g)如果阀座使用回弹材料,当该材料损坏或损毁后不允许有感知的泄漏。

5.5.2 安全装置进气端设置的手动切断阀能显示开启或关闭状态。

5.6 火灾、爆炸、爆震和轰爆保护

5.6.1 为了满足5.2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中的氧气含量或VOC含量分析仪检测的信号,为使码头油气回收设施中气体保持在可燃范围之外,应采取惰化措施,(见5.7.5),保证油气回收系统中的气体浓度在安全的范围内。

5.6.2 应在靠近安全装置出气端,设置一个双向阻轰爆型阻火器。

5.6.3 对从惰化液货船货舱接受油气的单套终端系统,应:

a)能够在接受船舶油气之前,惰化吹扫油气收集管线;

b)距安全装置进气端不超过6m处至少设有一台氧含量分析仪,并对安全装置的油气浓度进行连续取样分析;

c)符合5.7.1、5.7.2、5.7.6、5.7.9的规定。

d)距装置进气端接头不超过18m距离内设置一个隔爆能力与对应回收油气介质相符的轰爆型阻火器;

e)或设置一个满足5.7规定的惰化系统。

5.6.4 应设计安全装置的含氧量、温度和压力控制系统等安全操作程序,如果监测显示到这些操作数值接近程序的安全限值,需启动安全系统功能(见5.11)。

5.6.5 阻轰爆型阻火器和防火网

a)本标准要求阻轰爆型阻火器满足:

1)能够阻止传播来自装置任何一方的轰爆燃烧;

2)阻轰爆型阻火器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应满足《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T 13347等国家相关认证要求。

3)其隔爆能力应与对应处理油气介质特性相符。

4)阻轰爆型阻火器的安装两端应连接直管,直管长度符合阻火器制造商产品说明。

b)本标准要求的防火网应是每平方英寸30乘30网格的耐腐蚀钢丝制成的双层网,钢丝直径不小于0.3mm ,两层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12.7mm 且不大于 38.1mm 。

5.7 惰化系统

5.7.1 作为安全装置的配套设施,接收液货船货舱油气的码头应设置惰化系统,相应配置氮气供应系统。

5.7.2 惰化系统应尽可能靠近安全装置进气端,在氧含量分析仪和切断阀之间设置注气和混合控制装置,并有一定的管径长度确保完全混合气体。

5.7.3 可采用测量含氧量和调节容积配比的方法控制惰化,在安全装置靠近出气端设置一套氧含量分析仪。

5.7.4 氧含量或碳氢化合物含量分析仪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仪器供应商推荐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安装;

b)量程0~25%,精度1%,响应时间不超过30s;

c)油气浓度连续取样点设置位置,不超过距气体注入点30倍管径的距离。

d)氧含量或碳氢化合物含量分析仪应设置于安全装置进气端之后,惰化系统进气口之前;

e)氧含量分析仪工作原理不得采用二氧化鋯法或热磁法。

5.7.5 惰化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向油气管路供给足够的惰化气体以确保安全装置出气端氧浓度低于8.0%的体积浓度;

b)当油气收集管线内的氧体积浓度超过5.0%时触发报警;

c)当油气收集管线内的氧体积浓度超过8.0%时关闭安全装置货物油气切断阀;

d)如果采用燃烧装置生产惰性气体,则在燃烧装置与油气收集管线之间应设立水封或止回阀(自动回压阀)。

e)惰化系统的控制需满足自动控制要求,惰化系统开启、关闭、重要参数应于安全装置控制系统显示,并将参数传输到码头油气回收总控制系统。

5.8 气液分离器

5.8.1 气液分离器应设有液位指示;

5.8.2 设有控制系统并与远程油气切断阀关联,其控制应设置为高液位报警,超高液位切断;

5.8.3 气液分离器外壳制造应符合GB150 的要求,内部结构应能过滤固体颗粒物,设备便于清理与维护。

5.9 对货舱溢流的保护

5.9.1 货舱溢流报警及保护系统,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5.3.3规定。

5.9.2 当接收到船舶溢流控制及保护指令后应关闭5.5要求的货物油气切断阀。

5.10 电气装置

5.10.1 基本要求

a)设备应能够适应预定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包括环境空气温度、安装处所温度、相对湿度、振动条件、盐雾,油雾、霉菌及灰尘等。

b)应能在电源电压和频率偏离额定值的标准许可波动条件下正常工作。当电源的谐波成分不大

于5%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c)位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使用防爆型,本质安全或有安全证书的合格产品。

5.10.2 设计、制造与安装等技术要求参见附件2。

5.11 自动控制系统

安全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安全、监测和报警等功能。

5.11.1 通用要求

5.11.1.1检测和锁定

系统应易于检查、辩认并予以锁定。

5.11.1.2供电

安全、监测和报警在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中应有单独的线路供电。当上述电源失电时,仍有必要供电的控制系统,应能自动转接到备用电源(例如蓄电池组或UPS)供电,并发出报警,该备用电源仅向上述系统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维持30min供电的需要。

为防止上述系统因电源的中断而受到有害影响时,应设计采用不中断的方式转换到备用电源。

5.11.1.3控制柜

安全装置自动控制系统通常应集中设置在一个控制柜体内。

5.11.2 自动控制系统

a)自动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控制系统)应能够保证船岸界面安全装置的正常作业、实时在线监测、安全保护和报警功能能够稳定工作。

b)该控制系统是码头油气回收设施总控制系统的子系统,向总控制系统提供各类监测参数,并接收总控制系统指令。

c)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能使控制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对控制过程产生的危险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并且保证备用的自动和/或手动控制不失效。

d)对于安全操作运行所必需的所有机电设备,当本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包括动力源中断)时,应能:

1)发出报警信号;

2)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或投入备用设备以恢复正常的控制功能(如适用时);

3)转换到就地手动控制,转换控制时不应引起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严重变化。

e)控制按钮应能防止偶然触及而产生误动作。

5.11.3 安全功能

控制系统通过在线监测获得监测数据,并超过预先设定数值,发现异常时,按预定程序启动船岸界面安全装置上的安全保护设备的电气自动控制系统,启动报警或切断动作。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发生危及装载货物船舶、油气回收及处理系统及储罐区安全的严重故障时,控制系统应能按本标准要求自动产生保护性动作,并应发出报警。

b)如因安全功能的动作而导致机电设备停止运行,则非经人工复位,该设备不应再自动投入运行。

c)紧急停机

1)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一般应设有紧急停机功能。

2)紧急停机功能的设置及所控制的范围应考虑本标准第5,11,1故障安全原则及第5.11.1性原则。

3)实施紧急停机同时,应予以指示并发出报警。

4)实施紧急停机后,被控设备、装置或系统应按预定设定的关闭要求紧急或有序关闭。

5)紧急停机按钮应易于识别,其布置应易于接近实施操作,其结构型式应能防止被误触动。

5.11.4 监测功能

通过一组监测仪表,主要针对船岸界面安全装置内油气压力、含氧量,也可对VOC含量、温度、流量等参数监测,对安全装置可能发生异常状况监控,以及对安全装置中切断阀的动作、阻火器两端压力、汽水分离器的液面高度等工作状况开展实时监测。

a)各类监测仪表的选择原则是具备对监测对象的适用性,具备在线监测环境可靠性,具备实时监测精度仪器,且便于校正复位。

b)安装在安全装置上的各类监测仪表设备,应便于维护、保养。

c)各类监测仪表输出的监测参数电子信号信息需与本标准控制系统匹配或兼容。

5.11.5 报警功能

根据系统在线监测提供数据,一旦达到临界状况或发现异常,应立即以电子信息、声、光等方式实现报警,输出和发出报警信号。安全装置报警信息应同时输出至码头油气回收总控制站(室)。对被监控的设备/系统和监控系统本身的所有故障应在安全装置和总控

制站(室)同时显示,并发出报警信号,以使操作人员知道发生的故障。

5.11.6 装置开启功能控制

安全装置无论正常生产或故障停机的开启,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a)正常生产开启前,需进行惰气扫管,控制系统供电,启动仪表,仪表自检,确认仪表、惰气开通状况,闸阀处于规定状态,接到码头总控制室指令,有操作人员在现场前提下,启动开机指令。

b)故障停机重新启动时,须由操作人员判别原因,排除故障,再按照上述程序启动装置。

5.12 防腐要求

5.12.1 安全装置环境要求应满足《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T 225-98中的要求

5.12.2 安全装置的结构件及管道的碳钢部分应表面涂漆或防腐处理。装置的仪表和材料均应能适应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见5.1)。箱体、开关、按钮、仪表等至少应达到IEC 600529《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通用要求》中IP55级或相当标准,且能耐含盐雾环境和油气介质腐蚀。

5.12.3 涂漆应符合《港口机械钢结构表面防腐涂层技术条件》JTT 733-2008中的要求

5.12.4 涂漆颜色除规定的外,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2.5 除特殊要求外,非金属材料、不锈钢等材质的表面不需涂镀。

5.13 工作环境温度为-40——-10℃的装置补充要求

5.13.1 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含氧量测试仪、VOC测试仪、流量计等仪表选型应满足冬季月平均温度-40~-10℃以下环境温度。

5.13.2 电动球阀的防爆电动头应具备电伴热功能,以满足电动头在该环境温度中能够正常使用。

5.13.3 气液分离器的排液管应该加装自限温电伴热带,当温度低于设定值时自动加热,防止排液管结冰。

5.13.4 压力真空阀应加装破冰装置,以满足压力真空释放阀在该环境温度中能够正常使用。

5.13.5 防爆控制箱及接线箱宜选用金属壳体,不能采用工程塑料,其中控制箱应加装电伴热,以满足防爆控制箱内电气元件正常工作。

5.13.6 采取电伴热措施的部件,应安装温度传感器,并可在总控制室显示、报警。

5.14 其它要求

5.14.1安全装置设计制造为撬装结构形式,便于运输和安装。

5.14.2与介质接触的容器、管道等,其材料的腐蚀性能选取,应满足设备的预定寿命及维护保养周期。

5.14.3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如软管、密封、容器等,应考虑材料的老化变质对系统设备性能的影响。系统制造方应提供用户对这些部件维护更新(包括更换时间/周期)的要求。

5.14.4装置应最大限度地消除静电、雷电、台风等灾害天气等风险,杜绝火源,杜绝对液货船造成的潜在危害。装置防静电接地时,符合《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 556-2004),接地电阻应小于10 Ω。

6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除另行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a)环境温度-10~+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 ~106kPa

d)提供电源、氮气、氧气等。

6.2 外观、材料、部件、连接形式检验

根据船级社(ccs)认证要求的文件、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采用量测器具的测量方法,验证安全装置的外观、材料、部件和连接方式,并记录结果。

对外购仪器仪表、阻火器、阀门、控制箱、电缆等时,应检查其合格证、检测证书、认证证明等资料。上述外购件中,如设计有防爆要求,需要同时持有防爆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防爆证书。

6.3 气液分离器液位试验

在强度试验注水时,观察记录气液分离器水位到达报警位置后,气液分离器的液位开关是否能够持续有效发出报警信号。

6.4 强度试验

6.4.1 装置进气端和出气端,用盲法兰封堵,分别装一块压力测量仪表(装置本身的压力测量表除外),检测压力,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

6.4.2 按照GB 150《压力容器》要求,液压试验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1.5倍。

6.4.3 压力/真空阀不参与强度试验,此处用盲法兰封堵。

6.4.4 回气管线上的阀门应处于打开状态。

6.4.5 试验压力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5分钟,凡有渗漏情况本实验无效。

6.5 压力/真空试验

6.5.1 压力试验时,应参照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进气端和出气端装上微压表,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输入14kPa压力的惰性气体,检查记录压力/真空阀开启情况。

6.5.2 真空试验时,进气端和出气端换上真空表,真空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抽真空,检查真空度达到-7KPA时真空阀的开启情况。

6.6 密封性试验

6.6.1 试验用压力表必须是检定过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精度不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为最大被测压力的1.5—2.0倍,且压力表不得少两块。

6.6.2 气密性试验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惰性气体(以惰性气体为佳)。

6.6.3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0.6Mpa。

6.6.4 气密性试验必需的设备和备件,空气压缩机和惰性气体(如氮气),与系统相接的两法兰盘(带进出气孔接头);两只球阀(压力超过1.5倍设计压力),压力表(两块以上)以及与球阀相对应的接头和相连接的通气管线(压力超过2倍设计压力)。

6.6.5 两法兰盘接头球阀,接在管线两端接口上,一球阀(接压力表)装置进入口,一球阀接通气管和气源。

6.6.6 将所有试验管接通后,关闭真空断流阀,打开两接口球阀,逐级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保压5分钟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进行升级,且每级稳压3分钟直至试验压力,并用涂刷肥皂水的方法检查有无泄漏;如无泄漏则稳压30分钟,压力不降,则产品气密性试验合格。

6.6.7 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不得带压修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

6.6.8 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辅助设施,核对记录,填写试验报告单。

6.7 装置总压降试验

6.7.1 装置进气端和出气端,应分别与1只差压变送器的正压端和负压端用不锈钢管进行连接,检测装置进气端和出气端的压降,差压变送器的精度应不低于±0.2%,差压变送器量程为0~20kPa。

6.7.2 总压降试验试验必需的设备和备件,风机,一只手动球阀;以及与球阀相对应的接头和相连接的通气管线等。

6.7.3 将所有试验管接通后,开启风机,通过手动球阀控制调节流量,流量调节完毕后1分钟后观测差压变送器的显示值,并且做好记录;

6.7.4 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差压变送器及辅助设施,核对记录,填写试验报告单。

6.8 产品自动控制系统模拟试验

6.8.1 模拟控制系统含氧量控制实验

在装置的进气端通入氮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通过调整氮气和氧气比例,进行含氧量变化模拟试验,当含氧量超过预先设定的5%值后,声光报警器发出声光一级报警,当含氧量达到8%爆炸极限时,发出二级声光报警信号,切断阀实现自动关闭,同时该控制系统给予总控制系统发出远传信号。

6.8.2 模拟控制系统控制超压试验

按照6.5的的试验方法进行低压和高压模拟试验,当模拟压力达到或超过预先设定值时,压力/真空释放阀和电动卸载阀实现自动开启,声光报警器发出声光一级报警,当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切断阀自动关闭,同时该控制系统给予总控制系统发出远传信号。

6.8.3 紧急停机控制试验

当控制柜上紧急停机按钮启动时,切断阀实现自动关闭,声光报警器发出声光报警,同时该控制系统给予总控制系统发出远传信号。

6.9 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试验

6.9.1 对控制柜进行通电,按控制柜的电气原理图及参数要求进行对系统的压力、流量、温度、含氧量、液位、紧急停机等进行模拟报警试验,当各仪器仪表出现模拟参数超过一级限值后,报警系统发出断续声光报警信号,此时灯光为黄色。当各仪器仪表给出的模拟值超出设定值或故障信号时,此时报警

系统应该发出连续声光报警二级信号,此时灯光为红色。所有模拟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完整的记录。

6.9.2 通过人工配置向安全装置输入模拟介质干预,当装置监测仪表显示的某个位置的含氧量、温度、压力、流量或其他参数超过允许的范围值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时,则该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或其他参数检测设备应发出信号,启动安全保护指令,在允许的范围应能限时实现安全装置闸阀自动开启、关闭或惰化系统自动调整,实现安全保护功能。

6.10 现场安装检查

6.10.1 整机安装检查内容:

a)进气端与码头输气臂或输气软管衔接,出气端与管网衔接的检查;

b)与码头惰性气体供应管路衔接的检查。

6.10.2 与码头供电系统衔接检查。

6.10.3 装置防雷、防静电检查。

6.10.4 装置仪表自控系统开通检查。

6.10.5 调试试验内容:

a)安全装置仪表显示检查;

b)安全装置运行数据通讯检查。

6.10.6 紧急事故处置(停机)试验。

7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控制柜环境条件(超出6.1规定试验条件时),包括高低温(-10—50℃)、盐雾、湿热等环境条件试验。

7.1.2检验应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7.2 出厂检验

7.2.1安全装置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2.2出厂检验应按表2中第1--7项逐项检查。产品经检验每项均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表2 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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