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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过失行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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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过失行为处理程序

(三)

1、 护士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 准确、及时、客观、真实、完整地完成护理记录,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资料。

3、 各护理单元应建立护理过失登记本。出现护理过失后,本人应及时向护士长汇报,并登记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应及时组织讨论并提出防范措施。

4、 发生护理过失后,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因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5、 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疗业务科报告,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6、 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疑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发生事故的有关各种记录、检查报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7、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本人态度和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帮助改进的目的。对重大事故,应做好挽救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8、 发生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后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9、 护理部及各护理单元要定期进行护理过失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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