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税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 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 的, 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 所以有不少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 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和 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与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 [2022]123 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的 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 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 分收入免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的 通知》 〔财税〔2000〕42 号〕,摘要:自 20XX7 月 10 日起, 〔一〕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增 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 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 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与与这些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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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 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 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赋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 用的制剂免征。 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 。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 、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 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 括:各级与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 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 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政 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22〕456 号〕。摘要: 〔一〕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本通知所 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献血法》的规定,由或者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属于普通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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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但不得对外开具专用; 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 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合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
依据: 《中华人民 XX 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自 20XX1 月 1 日起,下列项目免征:避孕药品和用具。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 药品的通知》 〔财税〔2022〕49 号〕,摘要:自 20XX1 月 1 日 起至 20XX12 月 31 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 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 XX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下列项目免征营业 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以无论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 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与与这些服务 有关的提供药品、 医用材料、 器具、 救护车、 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 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 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均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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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 XX 国印花税暂行 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非自用与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三年内赋予下列优惠: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 复征税。对其非自用与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 格的医疗机构, 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 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 华人民 XX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法》与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 X 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规定允 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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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 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晰的,可由主管税 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确实无法查账的, 可 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 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 《中华人民 XX 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 外的其他津贴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 《中华人民 XX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 XX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22〕1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2〕123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22〕13 号〕。
其中财税〔2022〕13 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 立或者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XX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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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场所以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 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事业; 〔四〕财产与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 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 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 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 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 与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 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 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 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 立或者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 “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应与免税收入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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