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领取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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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领取委托书1
甲方:张大帅,男,汉族,住上海市下南路9802弄39号6306室,身份证号:310**********
乙方: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张大帅乙方: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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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领取委托书2
委托人:张大帅,男,汉族,住上海市下南路9802弄39号6306室,身份证号:310**********
委托人因遗嘱事由,特委托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为本人的遗嘱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张大帅(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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