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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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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

1、人员要求:

筛查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资质的人员承担; 2、产前筛查需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

医务人员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孕妇和/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筛查操作;

3、筛查孕妇资料登记要求

所有参与产前筛查孕妇资料应按照产前筛查申请单内容逐项登记清楚,随血样一道送至产前筛查机构。

4、使用唯一编码

编码要求准确、清楚,每位孕妇使用唯一编码,要求复读给孕妇听;编码操作者固定,做到三“三查七对”操作时三查:即查编码、查离心管、查血清管;

5、血样登记表与本人七对:

即对姓名、年龄、对编码、对末次月经、对B超孕周、对地址、对通讯电话;

6、血清管编码的书写要求: 编号要求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7、血样的处理要求:

全血于室温放置2小时待血液完全凝集后再进行离心,分离血清

时要仔细,避免溶血现象,他离出的血清用一次性吸管转入血清管中,血清管盖须拧紧,防止血清漏出,标本如能在7天内检测完毕,则置2--8℃保存;如检测时间超过7天,则置-20℃冰箱保存。

筛查结果的原始数据和血清标本必须保存至少一年,血清标本须保存于-70℃,以备复查。

8、 筛查时孕周计算尽可能按B超孕龄,如不能取得B超孕龄 ,则按末次月经推算,但如遇孕妇朋经不规则的或末次月经记不清楚,则必须进行B超孕龄测量,孕龄 测量需精确到天数,早孕期统一以关臀长为准,中孕期统一以双顶径孕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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