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大连市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大连市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来源:保捱科技网


大连市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大政发[2010]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 【发布日期】2010.01.16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0]4号)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在本市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市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三)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劳动年龄内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2 / 5

第三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

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家庭与共同承担的筹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参保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申报缴费期: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的申报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新批准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人员自享受待遇之日起,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到所在事处申报,由事处为其办理参保手 3 / 5

续,并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 新生儿的监护人可持其户口簿在出生后28天至3个月内到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农转城人员,符合参保范围的,应在户籍变更的次月办理参保。

第十条 本办法印发后新迁入本市的非农户籍老年居民,符合参保范围的,应在户籍变更当年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已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未结束迁入我市的,按原参保地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终结,在下一个参保年度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

第十一条 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停止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待遇后,不得按本办法参保,并应当从停止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待遇的下一保险年度起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其缴费时间折半计算。

第十三条 事处作为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残疾人和其他非在校的 4 / 5

未成年居民参保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身份确认、参保登记、变更管理,并统一办

理参保手续,发放《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

第十四条 学校、托幼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为本校学生、在册幼儿办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发放医疗保险IC卡、《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 /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