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场商品条款
(1)商品须有生产厂的商品合格证及质检员盖章的吊牌,并注明生产厂的单位全称和地址;
(2)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及使用保养说明; (3)服装类商品须有成份组成的百分比、国际通用洗涤标志及中文说明;
(4)如成份属于羊毛、羊绒、棉、针织、麻等,须提供国际羊毛局给该商品生产厂的全羊毛授权证书及复印件,且该商品厂名必须与国际羊毛局授权证书一致;
(5)化装类、食品类商品须提供国家卫生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商品上须贴有成份、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代理商或经销商等名称、地址的中文标贴;
(6)家用电器类商品须有中文说明书、使用办法及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7)如商品持有名优或获奖标志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野生保护动物制品销售许可证(如裘皮类制品)。
1-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所颁布的文件的要求须乙方提供之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提出,乙方也应随时提供。
1-2据上述条款,如乙方决定同甲方签证本合同,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拥有上述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即乙方如没有上述的相关之证明文件而实施了签约行为,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停止乙方销售、责令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解除合同、追偿损失等措施。并且,乙方应独自承担因乙方上述行为所引致的一切损失,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经营位置
2-1甲方同意将位于让胡路商场北大街19号商服
层位置面积约为 平方米提供予乙方用于经营 (以下简称“该位置”)。
2-2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经营布局高度或实际需要,对乙方所设之该位置进行调整、增减面积或作其它改变时,乙方必须协助实施。
第三条 经营期限
3-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下简称“合同期限”)。租金 元。租金必须于合同签定当日内缴纳 月(季或年),如不缴纳视乙方违约自动解除合同,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提前贰月缴纳下个月份(季度或年度)租金,若乙方无由拖欠应缴租金,甲方有权收缴乙方所经营商品设备抵缴租金。甲方在租赁期间不承担任何税费,不提供租赁,如乙方需要自行到税务局代开并承担相关税费。
3-2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亦不能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予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所设之该位置,或做出任何其它损害甲方于本合同项下权益行为。
3-3合同期限内乙方不能将柜台、场地转租转兑,私下转租转兑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甲方收回经营设施和场地,并视情节处伍仟至贰万元罚款。
3-4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如需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经营并撤去乙方所设之该位置,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双方合同自然解除。
3-5合同期限收满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续约,但乙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3-6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如需终止与甲方的经营并撤离该位置,应于二个月前书面向甲方提出撤离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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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后,填写退场审批汇签单方可撤离。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中途撤离,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并应按下列方法向甲方做出赔偿:
(1)甲方扣留乙方全部货款、租金和保证金。
(2)由于乙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消费者索赔或有关机构的处罚,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全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营业时间
4-1乙方所设该位置的营业时间需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可根据季节变化、市场需求、实际需要确定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
4-2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或暂停营业。
第五条 商品经营范围
5-1乙方仅限于陈列、销售注册商标/品牌为 的商品,所有商品需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价格标签后,方可陈列、销售。
5-2乙方不得自行变更销售商品的种类和价格,但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费用负担
6-1甲方只负责原有天花板及地台维修,乙方于该位置内需要甲方进行任何维修,如更换射灯、修补陈列货架等,有关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6-2所有因乙方而发生之费用,如运输、备品、人事有关费用、通讯、传真、复印及特殊清洁服务等,甲方将以实报实销形式向乙方收取费用,乙方应自行到财务部交款,逾期不交按违约处理。
6-3乙方除甲方提供正常照明以外的用电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二次用电需向甲方申请并由自己负责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送电使用,电费每月30日由乙方向商城财务部交缴,对于拖欠电费者,甲方可从乙方货物扣除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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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如发现乙方有窃电或其它有损甲方公司利益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条 商品管理
7-1乙方陈列或销售之商品须附有国家规定之成份、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及生产或代理/经勽商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资料之中文标志和说明。
7-2乙方交存放于甲方场所之商品和财产列出明细,由甲方代购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到甲方财务部办理货物保险业务,并缴纳保险金,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保险,乙方所经营商品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7-3乙方之商品,经消费者使用后发生不良影响,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因而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4乙方对其陈列、销售之商品,应具有合法及有效的经销权或销售权,并使用合法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乙方在该位置应使用合法商号、公司或服务标章,乙方于进场营业前、中途有所变更或于甲方要求时,应提供其商标注册证、服务标章注册证、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公司或行号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或其他可证明乙方享有上述权利之各种证明文件。
7-5乙方陈列、销售商品及其他所在该位置的名称和图案,不得有侵害他人之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代理权或其他违法的行为,包括不得陈列、销售违禁品等;如有违反,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并应赔偿甲方因处理问题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及损失,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7-6乙方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履行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的责任。乙方亦不可故意或无理拒绝承担此等责任。此外,乙方亦须服从甲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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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之处理办法及决定。
7-7乙方保证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及状况是一致及真实的。此外,乙方亦不可作任何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可依据或比照有关法律对乙方进行处罚。
7-8如商场内有其他供应商所销售之商品或拥有的此商品经销权与乙方相同,甲方有权决定此商品在商场内的销售权,乙方应按甲方决定予以配合执行。
7-9乙方提供之商品必须符合的各项检定,并不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所界定的伪劣商品。
7-10乙方如由于提供的假冒伪劣商品,而导致消费者索赔或有关的机构处罚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甲方由此而引致的全部损失。
7-11消费者因购买乙方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满而投诉的,由甲、乙双方负责接待处理。若消费者通过甲方追究乙方责任,而使甲方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支出的一切费用。
7-1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申报经营商品品牌,不按申报品牌经营视为违约,自动终止合同,如需更换或增加品牌,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 商场管理
8-1该位置内不得储存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该位置一切物品概由乙方自行保管。
8-2乙方不得在商场楼梯间、通道、公共场所区域或防火必须场所放置任何布置、广告等,或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或存放任何其他物品,如需增加广告需向甲方申报审批交费方可。
8-3该位置内之装修及各项设备进行变更、修理、增设或移动时,乙方应事先填写《装修审批单》及向甲方提交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等资料,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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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费用一概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乙方应派人员监工,负责商场安全,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完工时亦需甲方查验通过方可营业,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对该自费装置或委托甲方代为设计施工之装潢、设备,不得提出任何补偿的要求,乙方将所有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不得拆除,把该位置场地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4乙方使用之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否则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8-5如因乙方人员(包括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等)的过错引致商场的结构和设备,或其他该位置之设备及财物蒙受损失时,乙方负责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赔偿。
8—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保持该位置的清洁和卫生,装饰风格应配合整个商场的风格要求,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商场形象的行为。
8—7甲方有权因管理需要而另行制定,修改或补充各项商场管理规定,乙方须严格遵守。
第九条 人员管理
9—1乙方自聘导购员 名负责销售商品,导购人员的薪津及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及直接支付。乙方需按国家规定与自聘员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及购买雇主责任与其他社会风险,并于员工上岗前一周内,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甲方人事部存档。
9—2乙方自聘导购人员参与销售工作,须遵守以下条款:
(1)为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乙方自聘之导购人员应符合甲方招聘员工之基本条件;
(2)乙方自聘的导购人员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提供个人资料予甲方存档。乙方更换导购人员前,应予以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自聘的导购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之有关规定,如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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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者,经甲方通知后,即予以撤换;因此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保证其导购售货员均遵守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如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形象之行为,乙方应按法律、法规的内定,对该导购人员作出处分,并赔偿甲方一切由此而致的损失和费用等。
9—3自聘及代聘员工均须服从甲方各级部门的督导管理,遵守一切有关和规定。
9—4基于统一管理的需要,所有代聘及自聘员工之职级和数目必须按照甲方拟定的人员编制。
第十条 促销管理
10—1甲方所举办之各项促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及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如遇有其它涉及经费分担之各别促销活动,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10—2乙方所设该位置内促销道具或物料由甲方统一订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解除乙方所设之该位置的权利,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1—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未再续约,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而被甲方终止合同时,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所定之终止日期两日前或合同期限届满时,负责把陈列销售商品撤离该位置;若乙方继续占用该位置时,甲方有经处理或腾空该位置,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物品回此而有所遗失或损毁时,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1—3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计算及支付各项费用及条款。否则,甲方有权扣押乙方商品以作抵偿。如欠款不足以抵偿时,甲方将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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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为所填报的商品,如私自出售非填报商品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无偿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保证金
12—1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时间向四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利息。本合同届满前,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有权收缴乙方的保证金,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本合同正常终止后,甲方应于合理期限内返还乙方保证金。本条所称合理期限是指甲方应明确乙方将对其不再构成任何可能的经济责任关系的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商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战争或自然灾害,导致本合同的履行直接受影响,或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履行,经双方协商三十日内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一致的解决办法时,则受影响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三十日后终止本合同。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按本条终止,由另一方不应该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向另一方索赔,终止前已有责任除外。
13—2因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致商场严重损毁,且甲方选择不重建或修复商场,甲方在该事件发生后四十五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有权终止本合同,在该情况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13—3因甲方以外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出现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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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本公司履行地之人民裁决。
第十五条 遵守管理文件的规定
15—1为保证西城购物的优良形象及确保商场的经营和管理质量水平,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统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称管理文件)。甲方有权就管理文件作出修改。乙方须承担其代理人、受托人、受任人、受雇人在甲方商场范围内的行为后果,其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违反管理文件将被视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
15—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及矫正违反管理文件的行为,而乙方没有停止及或矫正违反管理文件的行为,则乙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甲方有权就乙方违反管理文件之行为比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之处罚办法或依照管理文件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处理决定,甲方并可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15—3甲方在适当的商场公共地方张贴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的通知或告示,即构成对乙方的有效通知,甲方还可以采用其他合法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16—1若乙方违反下列第一至第九款中的任何一款,经甲方书面警告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后仍未作相应的改正行为或再次违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作出有关赔偿。赔偿细则根据本条各款所列之办法及本合同第三条: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甲方有关管理文件。
(2)经检举或查证已证实乙方在该位置销售品质不佳的商品,或商品的售价高于乙方在当地其他商场或商店或其连锁店内所订的售价。
(3)乙方销售商品的品质、品种、规格、存货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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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
(4)乙方在当地其他商场销售的商品有打折特卖活动时,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上述打折特卖活动开始的同时,没有对在甲方商场所设的该位置所陈列,销售之商品采取相应的打折特卖等行为。
(5)乙方销售人员销售商品时不给消费者开具或收银单,一经查获,依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6)消费者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不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7)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经营或实际需要而改动乙方所设该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乙方应该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配合执行。
(8)经检举或查证后证实乙方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9)乙方不能按时缴纳税金及各种税费,故意拖欠不付的。 16—2乙方的代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若违反合同项下的规定,均视为乙方违约。
16—3如乙方经营者(乙方代表本人)一个月内无力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如因病、触犯法律被拘留,或伤亡等),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措施。
16—4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合同期限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必须于乙方在商场营业前签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第六条及其他有关付款之规定,签字为据。否则,不产生甲方同意、承认或放弃之效果,甲方仍保留相应权利,包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6—5 合同期内因国家及地方、、法规的调整等非企业因素终止合同时,双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动迁、,只退剩余租金,甲方不赔偿任何损失。
16—6合同期内因国家及地方、、法规的调整等非企业因素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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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合同时,双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6—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请乙方注意:请认真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在确信已充分了解和理解并同意遵守上述条款后,于 年 月 日在本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作实。
甲方(盖章): 代表人: 日 期:
10
乙方(盖章): 代表人: 日 期:
经营 甲 方:大庆馨仪购物中心乙 方:合同编号: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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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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