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的相关解答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炎热季节, 高温天气持续出现。为做好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6日发布了关于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为帮助广大职工了解相关精神、用工单位执行好相关标准,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对文件做了进一步解释。
问:这次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在我省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前提条件是“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问:高温用工、高温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问:如单位不给高温补贴,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为自己维权?
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对于应发而未发高温补贴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上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