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的夹山井、陡山井及东平硐(新井)。
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监控系统(含人员定位系统)。
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加强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管理、维护人员,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监控系统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以下监控设备:
(一)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风速、瓦斯等模拟量传感器,机电、水泵等硐室还必须安装温度等模拟量传感器;
(二)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传感器;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电闭锁装置; (四)主要机电设备(如水泵、风机、刮板机、探水钻、煤电钻等)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
第六条 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已经失爆的设备在维修检验合格前不得再使用。
(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cm,并填写好“分站标识牌”悬挂于分站旁;
(六)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c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cm。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装在风筒出风口后5米处,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第七条 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
(二)安全监控设备由现场的当班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协助处理。
(三)采掘头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严禁擅自停用。
(四)进行全员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确保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05%)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室和监控室。瓦斯检查员将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 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均应建立专门记录,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月至少1次。甲烷等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二)建立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均应建立专门记录,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矿井每天有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每半年将井下部分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
(三)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四)矿井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不低于在用设备的3%)、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同专职人员共同处理。
(六)瓦斯传感器每15天调试、校正一次,同时更换上完好的传感器。
第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7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4、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参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矿井监控系统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具备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将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各监控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对井下进行监控。各矿井每班至少各有1名操作、维修人员。
(二)各监控室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监控室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各矿井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图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传感器检定、使用、管理卡片; (三)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四)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五)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即瓦斯日报表); (六)矿井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置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矿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应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一)矿井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监控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而又未及时修复的。
(五)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六)为了提高产量而不顾安全用不正当手段将监控设备密封、拆除等导致不能正常监控的。
第十五条 如经检定属于人为损坏、破坏的设备由承托方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各矿井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 经检定报废的设备必须交公司管理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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