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即“村官”是领头雁,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方针的重任。对于广大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村干部就是党和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评判党和的形象。然而,近年来,“村官”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有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如何有效预防村级干部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笔者试就2003年—2007年五年间青田县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新路子。
一、2003年以来青田县人民判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
五年间,青田县人民共受理提起公诉的村干部犯罪案件 13件 19人,依法做出有罪判决13起,判处缓刑的有9人。其中“村官”职务犯罪 7件 13人,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54%;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起,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 46%。从被审理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共性:
(一)“村官”非职务犯罪占一定比例,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村官”涉嫌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件,非法拘禁1件,1件,占总犯罪案件的46%。
(二)涉案人员主要是村、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而“一把手”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3年以来,我院立案判处的19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其中村支部、副、村主任16人,占判处农村基层干部总人数的 84%,其中基层“一把手”9人,占52 %,上述人员除一人是群众之外,其他均是党员身份。
(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性质主要是职务侵占、贪污和挪用。其中职务侵占罪案件5件,挪用罪案件1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00万元。
(四)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三分之一。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窝案、串案情况突出。近年来,随着村务公开制度在我省农村的逐步推广,村民组织的日常事务透明度越来越高,村官职务犯罪往往需要借助村支部、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出纳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分管领导与村办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判处的7件“村官”职务犯罪,其中4件为共同犯罪,涉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官高达10人。
(五)犯罪侵害的对象涉及的范围广泛。当前这几年,各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官们非法攫取的另一块“唐僧肉”。被查出的有对土地赔偿款、公路集资款、乱收费再贪污的等等,几乎覆盖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六)犯罪手段和形式多样。从手段上看,有做假票据,收款不入帐,重复报销,白条入帐等;从形式上看,有侵吞、窃取、骗取、截留、套取等非法占有形式,还有在公务活动中吃回扣、收受好处费等形式。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原因剖析
1.权力过于集中。就案发村的情况看,大多数“村官”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管理制度虚设,从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高度集中。二是“村官”管理农村事务的方式不科学、不严谨,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一些“村官”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务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村官”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出现村民不敢管,村代表无法管,乡镇权力管不了的现象。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他们犯罪作案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
2.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制度的有效制约,有的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上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了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虽然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存在“半公开”的现象,农民群众不明,无法实施监督。三是各级组织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上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应当经常对村社实施监督,但因多种原因使部分村社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助长了“村官”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3.财务管理不规范。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二是虽然表面上实行了财务审批村支书一支笔,但村主任同样也有权签批开支单据,有的村主任或村支书既是审批人,又是经费开支人,随意开支,有的是会计、出纳一肩挑,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三是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个别财务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命是从,给“村官”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4.村干部本身的素质低。由于思想教育的相对放松,村干部的思想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民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有些干部对“当村官究竟为了什么”认识模糊,缺乏依法
办事的意识,将村里的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一些“村官”长期为官,权力欲极度膨胀,个别“村官”甚至认为自己劳苦功高,消费理所当然,从而放松对自己的约束。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遏制农村村干部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当前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应加强村干部的任用和管理。“金库银库,不如选个好支部。”在农村基层,支部被誉为“群众的主心骨,党员的排头兵,致富的领头人”。随着农民眼界的日益开阔,其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村官”,除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修养,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村干部行使着国家干部同样的权利,而且分布之广、数量之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是任何一层国家干部无法比拟的。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
2.完善监督措施,从源头上扼制犯罪。一是建章立制,对村官“一把手”、重要部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村级财务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监督模式。二是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处在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之下。三是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经常加强对村社财务的监督,做到收支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切实规范财务。四是落实政务、村务双公开。坚持实施“阳光”财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农村财务的清理整顿,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从而从根源上铲除滋生和犯罪的土壤,化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确保农村大局稳定,促进新农村发展。
3.加大打击力度,以打促防,使“村官”不敢犯罪。一是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查处
违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各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农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提高查处“村官”违纪违法的能力,对违反党纪国法的“村官”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二是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特别是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把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作为当前打击的重点。加强与各职务部门的配合,积极挖掘犯罪线索,加大侦查和惩处力度,达到打击一人,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打促防。
4.强化预防教育,建立激励机制,使“村官”不想犯罪,不愿犯罪。一是强化政治教育。加强对“村官”的廉政和宗旨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使“村官”自觉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人。二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结合查办的“村官”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以及犯罪给“村官”个人、家庭带来的悲剧性后果,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社,让法制教育进村入户,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村官”职务犯罪。三是要提高“村官”的待遇。建立合理的农村干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切实改善当前“村官”普遍存在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因公消费得不到补助的情况,做到责、权、利对等,进一步提高“村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不愿犯罪。四是建立廉政奖惩机制,切实落实廉政责任制度,促使“村官”自觉抑制贪念,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5.立法建议。
建议立法机关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由检察机关管辖。2000年4月全国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列举了七种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情况,规定在这些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管辖,这种划分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常常因案件管辖发生分歧,出现重复调查或“两不管”的
情况,不利于追究犯罪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应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更有可操作性。同时也避免了哪些是七种情况获得的财产、哪些是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获得的财产界定问题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