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劳动法如何界定年假天数

新劳动法如何界定年假天数

来源:保捱科技网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一、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假工资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