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服可向起诉,但处理方式存在争议。一是先起诉的案件可能不再受理另一方的起诉。二是审理时需确定是否合并审理或分案处理。三是裁判文书应明确处理结果,但对合并审理和被并案件的上诉处理缺乏规定。
法律分析
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起诉吗
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起诉,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均起诉问题的处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后起诉的案件是否应该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必有先后的之分,一方起诉后即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另一方若对裁决不服,也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起诉,部分法官认为另一方是对同一裁决不服起诉,对先起诉的案件也会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诉;部分法官则认为,诉权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则必须受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二是受理后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二)》规定,人民应当并案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理。并案审理应理解两个案合并成一案,但是是将前案并入后到后案中还是将后案并入到前案中,亦或合并成一个新案未予规定,且二案并成一案后,另一案(案号)是否应裁定终结诉讼;合并审理应理解为将二案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案件数量不变。
三是审结后送达裁判文书及上诉的处理。
若并案审理,应向当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书,该文书应该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体处理结果,但案裁判文书中,是否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对另一案是否应当出具其他裁判文书对被并案件的处理作出说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判决不服,对并案的判决进行上诉的话,是否也需就被并案件上诉。
结语
劳动仲裁不服可向起诉,双方起诉的时间先后有分,会全面审查先起诉的案件,不需再受理后起诉的案件。受理后,可合并审理或分案处理。合并审理是将两个案件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案件数量不变。审结后,应向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理结果予以说明。对于并案的判决不服,可上诉,但是否需对被并案件上诉尚无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