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接到上级人民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
一、基层人民可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本法规定由上级人民管辖以外,均由基层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这里所说的基层人民,是指人民组织法中规定的县人民、不设区的市人民,自治县人民和市辖区人民。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的判决和裁定。这样有利于及时审结刑事案件,顺利完成基层人民承担的刑事审判任务。
二、基层人民包括哪些
我国基层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