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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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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劳动仲裁中,一方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上诉。但是,上诉的程序和条件需要符合一定规定和。上诉需要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再审的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五)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需要纠正的。”

综上所述,在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再审,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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