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侵犯职权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但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职权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将私分罚没财物并截留,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认定
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
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本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集体私分与个人私分的区别
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标准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结语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职权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将私分罚没财物并截留,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但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标准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