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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隐患评估中介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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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隐患评估中介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关于“五项评估”的会议精神,建立市储备土地洪涝隐患评估中介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洪涝隐患评估,是指对储备土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第三条储备土地洪涝隐患评估工作除应遵从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相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未达到当年市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洪涝隐患评估机构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1.能根据委托方要求的时限提供符合要求和规程的设计成果,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洪涝隐患评估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同意按照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50%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六条入库程序1.入库原则。符合条件的可随时入库。2.洪涝隐患评估机构须在可随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出入库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对所出具的土地区域洪涝隐患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5)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承诺书。3.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提出入库申请的洪涝隐患评估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洪涝隐患评估机构中介库,并接受管理。

第三章管理、使用及退出机制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洪涝隐患评估机构中介库的日常管理。

第相关辖区或单位在洪涝隐患评估机构中介库中随机抽取1家洪涝隐患评估机构,根据洪涝隐患评估需要可进一步商谈服务价格并签订协议,被抽取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入库单位试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评估机构实行退出,辖区或抽取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出具书面通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依据通知对该评估机构清出评估中介库,3年内不得从事本办法所规定的工作。1.所出具的洪涝隐患评估成果经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2.被抽取单位不能及时对接且无法按规定签订协议的。3.被抽取单位不能按协议要求开展评估的。4.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若评估机构不能实施和完成所委托工作,由辖区或单位在剩余评估机构中进行抽取,继续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章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按规定出具有效调查报告后,由辖区或相关单位按协议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开展洪涝隐患评估的项目只支付一次评估费用,评估项目内土地现状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正时,评估机构应当无偿再次评估,并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市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洪涝隐患评估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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