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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保捱科技网

2016全文

《》已经1月2日宁波市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有效投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性资金是指下列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环节: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价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县市区确定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县市区确定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计价依据,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合理确定和控制各个阶段的造价。

第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优化建设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内容、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和工期,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投资估算。

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计价依据编制设计概算。

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设计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条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设计概算金额10%以上的;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图和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订立,并采取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方式约定合同价款。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不得再行订立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将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认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价,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中应当对下列有关造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其相应的价款、合同价格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期限及抵扣方式;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使用要求等;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期限;

五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认定及相应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和期限要求;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七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式;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优质工程增加费用计算方法;

十工程结算价款的编制、审核方式及期限;

十一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期限;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期限;

十四与履行合同、支付金额有关的事项;

十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者其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企业按照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变更进行变更施工;涉及设计工程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涉及重大工程变更的,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未按规定程序的工程变更,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二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程价款: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单价但存在与变更工程类似项目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的价格也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由施工企业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指导性计价依据、施工企业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或者调减事项,施工企业提交调增报告或者确认调减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交调减报告或者确认调增报告的期限为14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逾期未提交或者确认的,视为认可。涉及重大工程变更的,其提交期限或者确认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前款所指重大工程变更的具体范围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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