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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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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农村耕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 一般为三十年,届满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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