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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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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 (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 (三)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02【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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