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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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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关于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 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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