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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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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行政对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主要包括:

1、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

2、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

3、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

4、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二、冻结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1、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2、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3、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4、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5、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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