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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和儿子的赡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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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具有相同的地位,需要承担同等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社会追求男女平等,法律一视同仁,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尽管现实中儿子赡养父母的情况更普遍,但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仍需时间。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具有相同的地位,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一、赡养相关法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如今的社会是男女平等时代,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法规中一视同仁,都有责任去赡养老人,没有规定哪一方要赡养另一方不赡养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一般都是儿子在赡养老人,因为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现象,还需要更长时间来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的状况。

结语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女儿和儿子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具有相同的地位,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今的社会是男女平等时代,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法规中一视同仁,都有责任去赡养老人。虽然在实际情况中一般都是儿子在赡养老人,但我们需要更长时间来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的状况。根据相关法律,赡养父母的义务应由子女共同承担,无论性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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