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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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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关于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温费的提法无疑符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关注。作为劳动者来说,在具体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到高温费这种特殊岗位津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体现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高温费主要见于下列文件(该文件也并未直接使用“高温费”一词,而是使用“高温津贴”):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2、《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

3、《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法》。

一、浙江省高温费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关于高温费的具体发放方式,各地可以参照各省级门等的具体规定。比如浙江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主要见于下列文件: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其中提到: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2013年7月5日)。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2013年7月28日),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执行,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后关于高温费,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因为各省的天气情况和收入情况不同,因此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有自己的具体,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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