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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上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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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无效申请,经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也就是说,婚姻的效力问题,人民一旦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人民都不予受理。而对于涉及子女和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上诉的,应该受理。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一、对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怎样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销;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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