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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丢失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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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应当在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声明作废。消费者丢失的,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存根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并向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卖方应重新开具与销售正本存根内容相同的销售。

一、忘作废导致超30万怎么办

作废超30万,可以开具红字申请退税。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二、一张可以重复开吗?

不能重复开,但是有两种处理情况: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三、作废要重开吗?

1、只有当月开出的还未认证的草可以作废,作废了之后,原来的就相当于没开,可以重新在开具正确的如果是跨越的或者已经认证的,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字冲回2、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3、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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