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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否属于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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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整是不属于破产申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后,公司可以恢复正常运作,若不能重整的,才会申请破产。

一、债务重组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债务重组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需要多久结束

法律上对破产重整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过多个程序、步骤,其中大部分的程序都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结点,他们中任何一个程序都可能影响整个破产重整的时间。破产重整首先需要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事由,然后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进行审查裁定,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通过并经裁定批准,执行等多个程序,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所以法律上对破产重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公司的破产重整时间也是不尽相同的。

三、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但是,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就会加大重整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预期,不必在表决重整计划时对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执行期限。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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