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纳税人遗失了空白的专用,需要在发现丢失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然后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遗失的相关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遗失份数、遗失号码等情况,填具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表单后,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按照我国管理办法,纳税人丢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果遗失的是空白的普通,其他程序与丢失专用相同,惟一的区别是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可以是当地报纸,同样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已经开具的专用的抵扣联和联,而采购方尚未认证抵扣的,采购方持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纳税人仅遗失了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遗失了专用的抵扣联,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纳税人遗失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采购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若仅遗失了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若仅遗失联、抵扣联、记账联或全部联次的,处理方式与遗失未认证专用相同。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