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在认证后是可以抵扣税的,那在未认证丢失了。
一、未认证丢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的联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销售方丢失专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专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