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扣缴的个税以及其他扣除费用之前的工资。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是税后工资,实发工资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预缴的个税,如果企业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还要扣除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部分等扣除费用。所以,本身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基数就不一致。
企业报销的员工出差差旅费(实报实销),比如飞机票火车票等不属于员工所得,无需申报个税;企业发放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税。由于存在这些项目,使得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自己测算的税前工资不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