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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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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2月9日生,住陕西省华县**镇**村*组, 。被上诉人:***。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2017)陕0113民初7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2014-268号认购协议书,选定被上诉人开发的“金华**苑”A-4号楼一单元六层A-4-1-602号住房一套,并支付首付款70000元。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上述协议书无法履行,经调解,双方协商解除了上述协议,被上诉人出具承诺:“2015年10月30日购房款及违约金(按国家法律法规计算)全部退清”、“没有交房协议的,按2014年9月30日计算违约金,赔偿金为违约金的50%”,被上诉人及相关人员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或盖章。上诉人多次索要上述款项,被上诉人分文未付,故依法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请求依法裁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以(2017)陕0113民初7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对该案不予受理存在错误,理由如下:一、一审仅以协议书名称认定房屋性质存在错误。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依据的事实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华县金华佳苑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双方就买卖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纠纷为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仅仅依据了协议书的名称认定认定涉案房屋为保障性住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解释及该条文之精神,认定合同性质的应该是合同内容而不是合同名称。本案中,除了《华县金华佳苑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的名称以外,没有任何资料显示本案争议商品房为性保障用房;而且,就协议书本身而言,其当事人仅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第三方参与,其内容仅为房屋交易的规定,无任何“性”、“保障性”的优惠条款;就现实销售情况而言,涉案房屋对于购买主体没有任何;故一审仅凭协议书名称认定涉案房屋性质于法有悖。二、一审以协议书名称认定房屋性质进而不予受理的行为了上诉人的诉权。一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认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范围。如上所述,一审不能仅凭协议书名称认定涉案房屋性,其据此推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缩小了合同管辖的受案范围,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三、一审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应对本案予以受理。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述人的上诉请求。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上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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