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社
法律分析
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
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那么工伤认定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成都死亡工伤赔偿的具体规定包括: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那么工伤认定申请将视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外,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上表所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