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标准和界限:根据最高和最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与侵占罪相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于公司来说,应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侵占财物。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国家职务犯罪,应向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
一、职务侵占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依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做出大幅调整:“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100万元。
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故,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达到6万元,公司即可依法报案。
对于公司来说,追究员工刑事责任不是目标,还是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从流程上做好风险管控,不给员工职务侵占可乘之机。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相关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国家职务犯罪,当发生相关犯罪行为时,应当向机关报案,而不是向监察机关报案,由机关负责侦查收集犯罪事实及证据。
结语
职务侵占罪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相关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6万元起点,达到10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对于公司来说,应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员工职务侵占的可能性。当发生职务侵占罪时,应向机关报案,由其负责侦查收集犯罪事实及证据。
法律依据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