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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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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容貌毁损有重试和轻度之分,但均属于重伤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标准要根据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犯罪分子还要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要承担残疾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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