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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去世,家里土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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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方式:一为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为其他方式。

1、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发包方收回土地;

2、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可以继承至承包期满,期满发包方收回;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可以继承至承包期满,期满发包方收回。

目前,关于农村去世村民所分配的土地,主要有以下三点规定。

1.农村的土地承包其实不是承包给某个人,而是承包给某一户。这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承包并不会因为这一户农民有人去世而影响他家的原有土地承包权,上一辈去世了,下一辈的子女或者其配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的权利。

2.如果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是独自一人,没有子女和配偶,那么他过世之后,其原来分配的土地应该由村委集体收回。那些由去世农民的外村亲戚继承土地承包权的现象,是违规的。

3.如果在某个农村地区,承包土地的这一户农民不幸全部身亡,那么村委集体应该收回土地承包权限,把所回收的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的机动土地管理。

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去世的村民还有土地”这个观点本身就是伪命题,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分给某户农民的而不是分给某个农民的,某个农民去世不影响这一户的原有土地分配。当然,以前土地分配的时候是按照人头分的,人口多的农户分的多,人口少的农户分的少。这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过去了,农村地区的很多农户的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样就造成了部分人多而地少,人少却地多的情况,确实显得不太公平。

但是,从大范围上来讲,上述稍显不公平的情况是少数的。如果某个村子大量存在这种情况,那么村民可以集体协商重新对村里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划分。不过,目前农村的土地确权已经如火如荼的展开,对于很多农村地区来说,指望着对村里土地的承包权进行重新进行分配已经不太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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