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以下这些:1、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因被胁迫而提供担保,申请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请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请求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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