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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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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当事人可依法向起诉。拆迁行政诉讼的要件包括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基于主观认为侵犯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途径有行政裁决和依法起诉。若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拆迁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若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是行政诉讼,但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拆迁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起诉。

一、拆迁行政诉讼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拆迁补偿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二、因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途径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拆迁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侵犯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起诉的一种特定范围的行政诉讼。拆迁行政诉讼的要件包括原告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或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为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诉讼客体为拆迁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目的是主观上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不同之处在于其司法性,必须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对于因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可通过行政裁决或依法起诉解决;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后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依法向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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