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两地分居的处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则原告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对该离婚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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