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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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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专用管理制度。我国实行改革,建立以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竞争、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鉴于专用关系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国家对专用实行严格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可见,伪造或出售伪造的专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专用,包括专用防伪专用品和监制章。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专用防伪专用品和监制章是专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2、客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专用和出售伪造的专用两种行为方式。

3、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的行为违反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专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设立公司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营利,而公司若是在经营的过程之中获得了经济利益,该公司则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对于此类公司来说,不得因为想要减少的支付金额,就实施购买专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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