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开具可于次日进行查验,每份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首次查验请安装根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第二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